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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肥东新安医院与徐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新安医院,徐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96号原告:肥东新安医院,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新安江路南。法定代表人:丁绪文,院长。委托代理人:谢林梦,该院会计。被告:徐皊,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肥东新安医院与被告徐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肥东新安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肥东新安医院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肥东新安医院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