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法丁与杨明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丁,杨明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355号原告:王法丁,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明义,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卿,男,194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王法丁与被告杨明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法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法丁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法丁负担。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