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荣生与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荣生,王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499号原告:程荣生,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志军,男,成年,住四川省乐山市市区。原告程荣生与被告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荣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荣生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