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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破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浙江杭叉进出口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杭叉进出口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破申11号申请人:浙江杭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石桥路398号。法定代表人:赵礼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焦堂罡,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主楼5032室。法定代表人:胡海杰。2017年3月,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以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永电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经债权人浙江杭叉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对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后本院执行部门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审查过程中,浙江杭叉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杭叉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永电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征求执行部门意见,对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杭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施迎华审判员  程雪原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希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