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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俞兰与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兰,周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俞兰,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建兵,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俞兰与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从业登记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