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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海滨、张兆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滨,张兆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93-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滨,男,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张兆稳,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孙海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兆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兆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兆稳有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Q×××××),现需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兆稳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Q×××××);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