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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宗伦、陈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伦,陈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李宗伦,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吴为帮、吴学涵,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伟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李宗伦与被执行人陈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11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伟强人民币1043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