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树连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连,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717号原告:周树连,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张杰,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周树连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周树连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