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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纪伟与林旭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伟,林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伟,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林旭生,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伟与被执行人林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林旭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