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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095号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巴山西路威尼斯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先友,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72号3栋1单元6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23021954********,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刘勇,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枫树汊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09811981********。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