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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青禄、宁波太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禄,宁波太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禄,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宁波太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梅林机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052875-5。法定代表人:陈阿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禄与被执行人宁波太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浙0205民初254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青禄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