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平安与官善荣、杜安平、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安,官善荣,杜安平,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平安,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官善荣,女,汉族,1963年4月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杜安平,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杜兵,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平安与官善荣、杜安平、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杜兵在城关镇银屏路南段东侧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有商住房一套,我院已依法查封,官善荣、杜安平、杜兵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王平安申请给予官善荣、杜安平、杜兵半年宽限期,暂不评估拍卖该房产,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23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官善荣、杜安平、杜兵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履行,宽限期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