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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检秀、李寿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检秀,李寿娣,李三娣,李玉英,李志清,李萍,李美丽,张观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215号原告:李检秀,女,1957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寿娣,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三娣,女,1964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玉英,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志清,男,1968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长途电信线务局瑞金分局职工,住瑞金市,原告:李萍,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美丽,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春,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观发,男,l96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粮,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会昌支公司),注册号:360733020000285,住所地:会昌县城红旗大道。负责人:刘晖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明,该支公司职工。原告李检秀、李寿娣、李三娣、李玉英、李志清、李萍、李美丽与被告张观发、人民财险会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观发交给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保证金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观发交给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的保证金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才泉人民陪审员  余金圣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