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璀璨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南通璀璨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861号原告杭州萧山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大汤坞新村。法定代表人汤如庆。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璀璨家纺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璀璨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萧山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杭州萧山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雨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