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邝桂英、李灿丰等与冯桂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桂英,李灿丰,李有连,李清兰,李剑芳,李活枝,冯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274号原告:邝桂英,女,193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灿丰,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有连,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清兰,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剑芳,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活枝,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莹,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桂华,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897575908D。负责人:梁炼。原告邝桂英、李灿丰、李有连、李清兰、李剑芳、李活枝与被告冯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邝桂英、李灿丰、李有连、李清兰、李剑芳、李活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桂英、李灿丰、李有连、李清兰、李剑芳、李活枝撤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邝桂英、李灿丰、李有连、李清兰、李剑芳、李活枝负担。审判员 禤佰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