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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储运贸易有限公司;胡贵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岭,经理。被执行人:胡贵利,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贵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津01**民初7950调解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庞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