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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马艳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马艳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65号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文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友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马艳花,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马艳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艳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