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一成、刘满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一成,刘满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余一成,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刘满根,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一成与被执行人刘满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执字第00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