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佳佳与王元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佳,王元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296号原告:李佳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元民,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佳与被告王元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佳撤回对被告王元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佳佳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