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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刘志华,程银华,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小溪山村。负责人:程金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号邮政枢纽大楼*座。负责人:赵万先,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7496353-2。法定代表人:董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0365-0。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华,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程银华,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8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海,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8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刘志华、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程银华、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其持有的采矿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称:本院已在淘宝网上拍卖异议人持有的采矿权(证号:C3604262010127130088544),但是异议人至今尚未收到本院送达的评估报告,亦未收到本院关于拍卖的通知,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对该采矿权的执行及拍卖程序。本院查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刘志华、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程银华、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赣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赣执30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裁定:1、冻结、扣划上述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88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2、冻结、划拨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相应的其他财产。同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赣执30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16)赣执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采矿权(证号:C3604262010127130088544),并已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等当事人。同年12月5日,本院于通过电话、12××8系统发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徐兵、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程祥真、程金华、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代理人夏梅权、刘志华于同年12月7日上午到达本院。程祥真、程金华表示应先执行刘志华及其公司的财产,不同意评估其采矿权,不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经协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和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均同意委托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的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在对外委托确认书上签字,程祥真、程金华拒绝签字。本院收到评估材料之后,于2017年3月28日向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2016)赣高法技委鉴字第35号司法技术委托书。同年5月25日,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初稿后,本院通过电话、12××8系统短信以及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程祥真、程金华、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刘志华来取评估报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和江西深国投京东商用地产有限公司已领取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程祥真、程金华不同意评估本案采矿权,拒绝领取评估报告。同年6月21日,本院收到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信达评报字(2017)第042号正式评估报告书。同年7月3日,本院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江西省德安县国凯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拍卖公告(第一次拍卖)》称:本院将于2017年8月1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该公告第八条明确: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以上事实,有相应法律文书、12××8系统短信截图、视频光盘、网页截屏、电话录音和书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不影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评估报告可以采取12××8系统短信、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于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持有采矿权的评估拍卖,异议人拒绝选定评估机构、拒绝领取受评估报告,但本院均已通过12××8系统短信、电话、网站以及拍卖公告等方式将本案评估报告、拍卖信息向异议人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等当事人送达,异议人以本院没有送达评估报告和告知拍卖信息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本案采矿权的拍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九重审 判 员 罗 伟审 判 员 汤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