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明辉诉吴开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辉,吴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21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辉,曾用名张明胡,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2007年1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减刑后于2014年1月10日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开,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明辉、吴开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4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吴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财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责令被告人张明辉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明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辉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明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明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辉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欣审判员 吴循敏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卓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