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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林畅与宋贵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畅,宋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林畅,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宋贵林,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号*单元。本院在执行林畅与宋贵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畅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工资,但被执行人工资不够偿还此案标的,需继续查封。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   朝   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东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