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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分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天弘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质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分局,南阳天弘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分局。被执行人南阳天弘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行审23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天弘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质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分局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行审23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