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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章华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61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华海,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铅山县。200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华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章华海至本市湖里区湖里北片2之1号303室,溜门入室,盗得被害人谢某1、谢某2父子现金人民币962元(币种下同)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戴尔”牌鼠标1个、Iphone7及“魅族”牌手机各1部(价值共计7131元)。后被谢某1、谢某2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章华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华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1、谢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人民币809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再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华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树人民陪审员 :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