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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576号原告:左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告:李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左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对李某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对李某起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 玥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