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邱云生与王章奎、傅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生,王章奎,傅忠,刘经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462号原告:邱云生,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昆梁,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章奎,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傅忠,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刘经才,男,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160104362B。主要负责人:刘光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彦,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云生诉被告王章奎、傅忠、刘经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邱云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章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云生撤回对被告王章奎的诉讼。审 判 长 阳裕光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人民陪审员 谌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忠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