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游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9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游某(曾用名游冰冰),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上诉人游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7)赣09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游某上诉请求:要求法院对该案予以受理。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1日(农历)与尹桂云举行婚礼后,同月25日尹桂云借口提出分手离家出走。上诉人为与尹桂云结婚花了14万,后经法院调解还了7万。上诉人认为该调解有问题,应该将其钱全部还回来,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尹桂云的婚约财产纠纷已于2013年2月28日由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樟临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不应受理。综上,游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邓育军审判员 胡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