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顾金涛、于欠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金涛,于欠欠,于丹丹,巨野陆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苗玉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金涛。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毓超,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欠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丹丹。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彬,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蕾,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陆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云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心显。原审被告:苗玉君。上诉人顾金涛因与被上诉人于欠欠、于丹丹、巨野陆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苗玉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金涛以与被上诉人于欠欠、于丹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金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金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由上诉人顾金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审 判 员 于水清代理审判员 毕文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肖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