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宜昌欣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欣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异15号案外人:邹家瑛,女,生于1954年8月25日,汉族,退休干部,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宜昌欣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七星台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FBB386。法定代表人:肖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滕家河村*组。法定代表人:王晓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欣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翔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案外人邹家瑛向本院提出异议,对执行标的及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现案外人邹家瑛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案外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邹家瑛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