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梁全荣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晋05刑申2号原审被告人梁全荣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以(2016)晋05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全荣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梁全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6)晋05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全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认定梁全荣的量刑明显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阳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审理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