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静伟与沈运新、戴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伟,沈运新,戴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888号原告许敬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永恒,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雄,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运新,男,汉族。被告戴金云,女,汉族。原告许静伟诉被告沈运新、戴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静伟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运新、戴金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静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静伟撤回对被告沈运新、戴金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9564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交的841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