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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志文与被告宋建鹏、刘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文,宋建鹏,刘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076号原告:郝志文,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宋建鹏,男,汉族,29岁许。被告:刘生富,男,汉族,34岁许。原告郝志文与被告宋建鹏、刘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