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52号赵洪申请执行杨双宝、张祥、李帜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杨双宝,张祥,李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双宝,男,1981年9月7日,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张祥,男,1993年8月30日,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李帜高,男,1985年9月5日,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洪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双宝、张祥、李帜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杨双宝偿还原告赵洪欠款18000元,其中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元,2017年4月30日、2017年8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前各偿还5000元,被告张祥、李帜高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杨双宝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洪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2017年4月30日前应偿还的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双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洪欠款人民币5000元,标的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杨双宝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赵洪欠款人民币5000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磊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