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明义对孙立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明义,孙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34号申请人:赵明义,男,1959年1月21日生,满族,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孙立新,女,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系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赵明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立新名下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赵明义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明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孙立新名下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