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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辉与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242号原告:董辉,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38号。法定代表人:钱毅民,董事长。原告董辉与被告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董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倪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