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赖小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小喜,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曾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又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小喜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小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赖小喜隐瞒真实身份向被害人汤某1、汤某2父子谎称自己在柳某县沙埔镇六广村岭上有一片约300株桉树出售,双方协商达成收购价格9500元口头协议。后被告人赖小喜谎称自己的父亲生病急要钱,要求汤某1、汤某2父子先支付桉树款3500元。汤某2通过手机银行将3500元转给赖小喜。2017年2月22日晚,被告人赖小喜继续诈骗汤某1、汤某2父子剩下的6000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赖小喜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3对其用于诈骗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同日,被告人赖小喜因吸食毒品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柳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日对被告人赖小喜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小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款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照片、赖小喜通过手机微信诈骗被害人的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被害人对赖小喜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照片的情况说明、六广村民委员会证明、示意图、草图说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赖小喜的基本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县人民法院﹙2007﹚柳城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柳城县人民法院﹙2011﹚柳城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赖某1、赖某2的证言、被害人汤某1、汤某2陈述、被告人赖小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小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小喜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赖小喜如实供述其诈骗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小喜向被害人汤某1、汤某2诈骗95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只得到3500元,其诈骗犯罪有部分得逞,有部分未得逞,该未得逞部分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小喜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小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被告人赖小喜被抓获的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赖小喜用于诈骗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赖小喜退赔被害人汤某1、汤某2的经济损失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