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天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旭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天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天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旭雄,男,出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中天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旭雄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旭雄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