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常德飞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常德飞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00号申请人:周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常德飞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洪福路以北,永兴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肖荃友,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常德飞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飞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