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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登二中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登二中分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17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昆嵛路19号南苑大厦16楼1607室。法定代表人:徐利明,总经理。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登二中分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棋山路28-4号。负责人:徐利明。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登二中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时丽杰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人民陪审员  王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