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与九良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甘肃九良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321民初866号原告: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法定代表人:范贵元、何福学,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九良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乡建设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李森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勋,武威市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与甘肃九良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计11760元,由永昌县六坝乡团庄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长李维灵代理审判员张东琰人民陪审员陈雪萍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何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