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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晓磊与谢吉忠、汪菊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磊,谢吉忠,汪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磊,女,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谢吉忠,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汪菊芬,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晓磊与被执行人谢吉忠、汪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谢吉忠、汪菊芬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