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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莫有梅与徐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有梅,徐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89号原告:莫有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震,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负责人:李文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远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有梅诉被告徐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有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有梅撤回对被告徐震的起诉。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