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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日华、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日华,张权,王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朱日华,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张权,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晓雪,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的朱日华与张权、王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万元及10万元违约金、相应案件受理费。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