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永红、陈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永红,陈正,陶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81号申请人:孙永红,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陈正,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陶兆娟,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孙永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正、陶兆娟价值8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正、陶兆娟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师玉洁书记员 王水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