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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迟苏仁与招远市张星镇口后王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苏仁,招远市张星镇口后王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836号原告:迟苏仁,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口后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王希文,村委主任。原告迟苏仁与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口后王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迟苏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苏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苏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迟苏仁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