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艳沅与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沅,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沅。被执行人: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沅与被执行人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42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