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财保36号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汉施路。法定代表人:陶建珍。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50万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7年8月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