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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志淑、张庆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淑,张庆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565号申请人:马志淑,女。被申请人:张庆收,男。申请人马志淑与被申请人张庆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志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庆收名下的位于莒县潍徐路25号兴业家园1号楼205室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庆收名下的位于莒县潍徐路25号兴业家园1号楼205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马志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