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大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大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大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1行审34行政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大三元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纪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