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475申请执行人秦思云与被执行人赵金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秦思云,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赵金周,男,汉族,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5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5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